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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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
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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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王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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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沧州市纸房头乡工业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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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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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魏泽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研发: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科补充料、水产饲料、宠物饲料、发酵饲料;家禽家畜的养殖;粮食收购;编织袋加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年产浓缩、配合饲料10万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公司属于C制造业-C13农副食品加工业-C132饲料加工-C1329其他饲料加工。 该公司自生产运行以来,装置运行状况良好,生产安全平稳、产品质量达产达标,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原设计的要求,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向职工正常发放、使用。另外,公司按规定要求制定了职业卫生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专人定时巡检、定期进行维护,对职工进行了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专门培训,除此之外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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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马超 |
报告编制人 |
王超、马超、任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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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超、任顺心 |
时间 |
20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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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张清镇、李月成 |
时间 |
2025.2.8~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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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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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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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经过评价,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粉尘:其他粉尘、谷物粉尘,该公司各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XG1-2022)限值要求。 物理因素:噪声,该公司各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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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通过对该公司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分析与评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公司属于C制造业-C13农副食品加工业-C132饲料加工-C1329其他饲料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有关规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通过评价认为,该公司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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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职业卫生管理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2)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掌握职业卫生管理内容及方法,熟悉职业卫生管理技术,利用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方法和文化手段、经济手段,达到对生产设备、现场职业病危害隐患、职业病危害源及环境因素的安全管理。 (3)该公司应在后续的工作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警示标识、告知卡做好日常维护,损坏的及时进行修理或重新制做;在目前基础上应保持、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应该更醒目。 (5)不断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应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 职业病防护 (1)该公司应加强生产车间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 (2)该公司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个体防护 (1)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2)高温季节加强防暑降温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 (1)应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2)该公司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按照下表要求规范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等,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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