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茂门窗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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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
河北大茂门窗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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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河北大茂门窗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郭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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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村西北侧柿汉路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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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北大茂门窗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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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河北大茂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村西北侧柿汉路南侧,成立于2020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郭浩学,注册资本 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研发、设计、销售、安装:断桥铝非隔热防火窗、断桥铝耐火窗、塑钢非隔热防火窗、塑钢耐火窗、钢制非隔热防火窗、钢制隔热防火窗、铝包钢非隔热防火窗、断桥铝带内置百叶内置帘布非隔热防火窗、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百叶窗、护栏、防火门、钢制门、防火卷帘门、挡烟垂壁、 工业门、铝单板、防爆门、防爆窗、泄爆门、泄爆窗、排烟窗、消防救援窗;销售:钢带、钢板、单片玻璃、铝合金型材、门窗配件。年产钢窗4000m2,铝窗3000m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公司属于C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C3312金属门窗制造。 该公司自生产运行以来,装置运行状况良好,生产安全平稳、产品质量达产达标,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原设计的要求,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向职工正常发放、使用。另外,公司按规定要求制定了职业卫生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专人定时巡检、定期进行维护,对职工进行了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专门培训,除此之外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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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马超 |
报告编制人 |
马超、王超、常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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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常晓云、王超 |
时间 |
2024.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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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赵亚军、张紫洋 |
时间 |
2024.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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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李浩、张雅梦、贾相超 |
时间 |
2024.12.5~12.7/12.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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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经过评价,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砂轮磨尘、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该公司各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XG1-2022)限值要求。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该公司各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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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通过对该公司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分析与评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公司属于C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C3312金属门窗制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河北大茂门窗有限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评价认为,该公司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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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职业卫生管理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2)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掌握职业卫生管理内容及方法,熟悉职业卫生管理技术,利用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方法和文化手段、经济手段,达到对生产设备、现场职业病危害隐患、职业病危害源及环境因素的安全管理。 (3)该公司应在后续的工作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 (1)该公司应加强生产车间机械通风,注意胶合作业过程通风情况,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 (2)设置防尘毒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个体防护 (1)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2)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职业健康监护 (1)应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2)该公司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按照下表要求规范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等,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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