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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丰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报告名称

河北长丰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长丰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马明芳

地理位置

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5

现场调查人员

刘同庆、谢彪

时间

2024.11.5

采样人员

韩月杰、王超

时间

2024.11.6

检测人员

李浩、张雅梦、贾相超

时间

2024.11.7~2024.11.12

报告编制人员

提桂贞

时间

2024.12.5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论

本次共检测5个化学有害因素和3个物理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XG1-20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的检测结果中高频焊工、切断工、飞锯机质检工均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其余均符合。

噪声的超标原因:噪声来源于设备及工艺本身,从噪声源及传播方式上较难控制,应以劳动者的个体防护措施为主,劳动者作业过程中应按要求佩戴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

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建议

经过检测分析,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的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噪声的检测结果不均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建议该用人单位继续加强管理、增强防护,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管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该公司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该公司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作业时,应特别注意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及个人防护,具备条件后才能作业。

2)个体防护

1)按照《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实施,对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作出强制规定。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定期进行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2)正确佩戴防护口罩、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对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进行监督。受检单位应为高频焊工、切断工、飞锯机质检工配备3M1110 型耳塞+3M1426隔音耳罩,厂家标称的降噪值NRR分别为29dB(A)21dB(A),按照(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和(WS/T 754-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5.2.4.3选用的护听器有效声衰值可根据(NRRmax-7/2+5计算实际降噪值即(29-7/2+516dB(A),高频焊工、切断工、飞锯机质检工佩戴耳塞和耳罩后的噪声强度应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用前注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完好性。

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