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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给排水管材管件生产制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给排水管材管件生产制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莹莹

地理位置

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35号

项目名称

给排水管材管件生产制造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

项目简介

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5日;注册资本:肆仟伍佰万元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力勇为满足市场需求,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租赁沧州友信汽车配件公司现有厂房、附属设施及场地,拟新建给排水管材管件生产制造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拟建项目已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沧开发经发备字[2024]84号,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缠绕结构壁B型管材2500吨、HDPE双壁波纹管1000吨、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800吨、给水管3000吨、PVC管材700吨。拟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沧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35号拟建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5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4.62%。拟建项目建设内容与备案信息相比基本一致。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张明

报告编制人

张明、王超、任顺心

现场调查人员

王超、张明

时间

2024.7.25

采样人员

/

时间

/

检测人员

/

时间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经过评价,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粉尘: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聚氯乙烯粉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氯化氢、氯乙烯、乙酸、甲醛;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评价结论

通过对该公司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分析与评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塑料制品业,代码C29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C292塑料制品业,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评价认为,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拟建项目只要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认真落实项目简介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则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得到有效的控制,职工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

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项目可行。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排风口不能随意堵塞。

(2)如因检修需要拆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后才能生产。

(3)车间作业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建议:

(1)保证在工作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信息畅通。

(2)明确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工作场所内全体劳动者疏散的措施和步骤,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3)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

(4)对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个人防护用品建议:

(1)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防噪声耳塞、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

(2)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3)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做好劳动者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为劳动者配备防护用品,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审核。

(3)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试运行期间(一般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验收。

(4)项目建成后,应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7)新员工进入公司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调换岗位工种工人也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在册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筛查体检。对职业禁忌证和过敏者及时调离;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及时治疗;每年健康检查结果存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9)外包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纳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上述建议同样适用。

专家评审组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河北兴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给排水管材管件生产制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导则的要求;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报告提出了比较合理有效的职业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可以起到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健康的作用。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下列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组长确认。

意见如下 :

1、细化类比内容的符合性分析;

2、完善项目各作业场所照度、辅助用室温度等要求分析评价。

3、完善项目自动化控制设计分析内容。

4、对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一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