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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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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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赵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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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路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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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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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壹拾陆亿柒仟贰佰陆拾玖万柒仟柒佰陆拾陆元整,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公司经营范围: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排污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阀门和钢塑转换管件的生产、销售;纤维增强热塑性塑料复合连续管生产、销售和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研发推广应用;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油气配套设备及油田作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五金、机电产品、纸制品、木制品、润滑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于2021年7月委托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管件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于2021年2月委托河北聚鑫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完成了管材厂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自上次评价以来,该公司管件厂区和管材厂区生产工艺、总体布局未发生变化,管件厂区球阀车间两台数控车床转移至注塑二车间。 公司按规定要求制定了职业卫生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专人定时巡检、定期进行维护,对职工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专门培训,组织在岗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截至目前为止未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自生产以来未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和职业中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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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张明 |
报告编制人 |
王超、张明、任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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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超、张明 |
时间 |
2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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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张雪晴、刘同庆、何旭、魏鑫、张清镇、陈海妹 |
时间 |
2024.7.3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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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张雅梦、李浩、刘忠梅 |
时间 |
2024.7.3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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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经过评价,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化学因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甲醛、乙酸,该公司各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XG1-2022)限值要求。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该公司各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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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公司属于C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2塑料制品业-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有关规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评价认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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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掌握职业卫生管理内容及方法,熟悉职业卫生管理技术,利用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方法和文化手段、经济手段,达到对生产设备、现场职业病危害隐患、职业病危害源及环境因素的安全管理。 (2)该公司应在后续的工作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该公司应加强生产车间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 (4)该公司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6)高温季节加强防暑降温措施。 (7)应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8)该公司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按照下表要求规范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等,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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